CCTV.com消息(360度):剛才説到的是把審核企業的環保情況作為其上市的條件之一。那麼,在上周,環保部門還出臺了另一項治理污染的經濟措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過去,在污染事故發生後,由於善後處理沒有機制保障,企業應該承擔的賠償和恢復環境責任往往落實不了,污染受害人也不能及時獲得補償,由此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就是針對這樣的問題出臺的。我們不妨再來回顧一下。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企業就可能發生的環境事故風險在保險公司投保,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利用保險工具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不僅能有效解決賠償問題、減輕政府負擔、分散企業經營風險,還能利用費率杠桿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
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 副司長 別濤:因為環境保險的收費與企業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業發生污染事故的風險極大,那麼高昂的保費會壓得企業不堪重負。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今年將首先在環境危害大、最易發生污染事故和損失容易確定的行業和區域開展試點。目前環保部門正在制訂企業投保目錄及損害賠償標準;包括外資保險公司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已經在開發相關的保險産品,預計今年內投放市場。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也叫綠色保險,在國際上運用已經十分廣泛。有經驗證明,一個成熟的綠色保險制度,是經濟和環境“雙贏”的制度,也是一項能更大範圍調動市場力量、加強環境監管的手段。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目前我國已經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建立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制度迫在眉睫。
2005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發生後,環保總局在全國範圍組織了污染源重大風險排查,結果顯示,7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相應的防範機制卻存在缺陷,導致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去年國家環保總局接報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達到108起,平均每兩個工作日一起。
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 副司長 別濤:污染事故發生後,由於善後處理沒有機制保障,企業應承擔賠償和恢復環境責任往往沒有落實,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這種“企業違法污染獲利,環境損害大家買單”的現狀不能再持續下去了。
責編:彭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