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許霆案中院二審,吸引大批記者採訪。許父被記者圍住採訪。 羊城晚報 宋金峪 吳魯 攝
新華網廣州2月22日電(記者孔博、賴雨晨)廣受關注的許霆涉嫌利用銀行ATM機出錯盜竊一案,22日9時許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審。檢察機關仍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對許霆提起公訴,而許霆的辯護律師仍堅持作無罪辯護。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許霆因利用銀行ATM機出錯,提取了不屬於自己的175000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許霆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廣東高院將該案發回重審。
22日重審開庭,吸引了來自全國各地及港澳地區的百餘名新聞記者前來採訪報道,開庭前一個小時,法院門口就排起了長隊。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當日派出3名公訴人到庭支持公訴。據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許霆與其同事郭安山(另案處理)來到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的一台銀行ATM提款機,利用機器系統升級出錯之機,共提取現金171筆,共計175000元,之後攜款潛逃1年多。公訴機關認為,許霆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已經構成了盜竊罪。
被告人許霆承認公訴機關陳述的案情基本屬實,但他表示,自己雖然犯了錯誤,尚不到構成犯罪的地步,更不應該被處以無期徒刑這麼重的刑罰。
被告辯護律師也仍然堅持許霆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只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辯護人提出,許霆利用真實的姓名和密碼取款,其行為不符合構成盜竊罪所必需的“秘密竊取”的要件,而銀行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而且該案的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又是概率非常小的事件,列為刑事犯罪缺乏現實意義,應當認定許霆無罪。
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就盜竊罪的構成條件、ATM機是否為金融機構、銀行是否存在過錯等案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展開了辯論。儘管這一案件案情並不十分複雜,此次庭審還是持續了整整4個小時,直到22日13時方才結束。
合議庭經過合議後,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
責編:馮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