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晚間新聞):
人事部近日發佈、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辦法同時規定,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此外,辦法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責編:石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