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訊 刑事審訊採用“車輪戰”容易造成“冤案”!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在分組審議兩院報告時建議,應該規定看守所審訊犯人時必須有外人比如律師在場,或者進行全程錄像;這樣如果嫌疑人翻供就可通過錄像判斷是否有理,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冤枉。
司法應朝“寧可放縱不可錯冤”發展
“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都不可能做到絕對的不枉不縱,一個壞人不放縱,一個好人不冤枉。”朱列玉説,在動亂的社會裏往往冤枉得多,隨著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司法應該朝著“寧可放縱一些人,寧願有些壞人沒抓住,都不能冤枉好人,或者儘量少冤枉好人”這個思路去發展,當然也不能走向極端,放縱壞人。
他認為,最近幾年出現的“佘祥林”等冤案,很大程度就是因為個別司法機關抱著“寧可錯殺不可放過”的心態,他提到了有的公安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採取“車輪戰”,在嫌疑人被審得神志不清的情況下讓其簽了字。所以他認為,應該規定看守所審判犯人時必須有外人比如律師等在場,或者進行全程錄像,如果全程錄像,這就可以通過整個審訊的過程來判斷翻供是否有理,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冤枉。
陪審員任命應進一步規範
“陪審員成了擺設!”朱列玉表示,自己早些年曾做過一個關於“人民陪審員”的調查,發現有個別地方聘請“下崗女工”做陪審員,她們還幫法院打掃衛生、裝訂卷宗,身兼多職,嚴重影響了陪審員制度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昨天,他再次提到這個問題,説最近幾年情況有了好轉,但在陪審員的提名、任命方面還要進一步規範化。他認為陪審員應該由人大來提名和任命,同時提高準入門檻。
朱列玉説,並不是説陪審員一定要有多高的文化素質和法律修養,但是他們一定要有一定的專業素養。比如離婚案件可以找居委會裏面長期從事婚姻調解工作的人來當陪審員,而房産糾紛案件就可以找房地産仲介。他還提出,在每一個具體案件的審理中,陪審員也不能讓審案法官自行決定,要用搖珠來決定,搖到了誰就讓誰來做陪審員。 (記者 田霜月 實習生 邢佳咪)
責編:王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