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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CCTV.com  2008年01月24日 02:23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6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總理 溫家寶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件行政法規,宣佈失效。(目錄見附件2)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49件)

    2.國務院決定宣佈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43件)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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