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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珍視患者生命權 手術簽字法律條文需完備
家長把患兒丟在醫院後不知去向,患者家屬拒絕簽字導致醫生無法施行手術,如此忽視患者生命權的現象可以説並不少見,福建省政協委員李篤妙就曾經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在今年的福建省兩會上,李篤妙委員建議完善手術簽字的法律條文。
李篤妙委員曾經是聯合國援外外科醫生,他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對手術簽字的有關法律條文進行補充:
福建省政協委員 李篤妙:可以參照財産繼承權,在法律上有一些明確的規定, 醫生在遇到家屬第一責任人拒絕簽字的時候,醫生又認為應該要進行手術, 醫生有權採納第二、第三兩人以上的意見進行手術。
李篤妙委員認為,在患者不清醒,又沒有親屬在場的情況下,醫生擁有第一決定權,但醫療處置方案必須有三個執業醫生簽名,並上報醫療機構負責人批准和當地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