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朝聞天下):人民日報報道了這樣一件事。唐德連原在北京石油機械廠工作,2003年7月他和該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5年,2007年3月,唐德連向自己部門負責人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但,單位負責人不同意。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單位反訴稱,單位沒有收到唐的辭職報告,並稱唐擅離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向唐索賠5千多萬元的損失,唐被稱為“最貴員工”。這起糾紛現在有了結果,唐德連和原單位達成協定,實現辭職。
對爭議所涉及到的“天價索賠”,人民日報的文章兩個觀點:用人單位用“天價索賠”限制員工並非理性行為。勞動者辭職應該嚴格履行程序,儘量合法度過“30天”。
責編:張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