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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十大亮點 顯"以人為本"立法方向

 

CCTV.com  2008年01月10日 09:51  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1月10日電 香港《大公報》1月10日發表題為“《勞動合同法》十大亮點”的評論文章説,中國《勞動合同法》使企業與勞動者在“法”的精神下統一起來。《勞動合同法》更加突出“以人為本”的立法方向,是社會主義立法原則的體現,是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新的里程碑。

  文章原文摘錄如下:

  《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勞動法》以來,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治建設又一個里程碑。該法突出了“以人為本”理念,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立法方向。

  筆者以為,《勞動合同法》在以人為本上有10大亮點:

  突出以人為本

  亮點一:“試用期限”有新規定。明確限定了“試用期限”、“最低工資水平”和“不得隨意解聘試用期勞動者”等內容,封堵了《勞動法》的法律漏洞。

  亮點二:“一年一簽”受到限制。規定“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按照每年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最高為12個月”等,限制了“一年一簽”的短期合同。

  亮點三:“勞務派遣”有法可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等,限制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的現象。

  亮點四:“合同中止”要有補償。規定“除非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願續訂要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須雙倍賠償”。終結了固定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用給員工任何經濟補償的歷史。

  亮點五:“拖欠工資”加付賠償金。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應加付賠償金,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至100%。”這對欠薪現象是一記重錘。

  亮點六:“書面合同”須1個月內訂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規定支付兩倍工資外,還應當視為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加重了不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亮點七:“違法裁員”要承擔責任。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亮點八:“職業危害”須事先明確。明確要求須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

  亮點九:防止“白用”勞動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亮點十:“擇業自由”違約金規定。勞動合同中可“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該法也引起爭議,主要有三個焦點:

  一是“用工成本提高”。許多企業擔心會大幅增加人工成本。而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認為,“仔細做過測算,……守法企業用工成本並不會提高”,“讓過低工資水平回復到合理水平,有助於推動産業升級”。二是“重造鐵飯碗”。這也是一種傳統性片面認識,因為該法同樣有“企業可辭退員工”的規定,比如,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不在話下”的解聘理由外,對於“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隨時解除合同。這是對企業在勞動用工“自主權”上的法律保護。三是“法律應保護誰的利益”。諸多企業人士認為,該法“向勞動者傾斜,損害企業利益”。許多外資機構(如中國歐盟商會、美國商會),曾提出“實施過分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將對中國投資環境造成消極影響”。

  筆者以為,由於長期對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夠,把不合理勞動關係視為天經地義,或對弱勢群體忽視已形成習慣,才造成了對《勞動合同法》的片面認識。實質上,該法意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並非損害企業利益。

  體現以人為本,還是體現以資為本,是社會主義立法的方向問題。日前,24名專家學者歷時一年多的研究成果──《中國就業歧視現狀及反歧視對策》和《海外反就業歧視制度與實踐》面世,這是中國反就業歧視理論與實踐上規模最大、最權威的研究。北京、廣州、南京、武漢、瀋陽、西安、成都、鄭州、銀川、青島10大城市3454份問卷顯示,中國就業歧視現象嚴重:85.5%認為“存在歧視”,50.8%認為“非常嚴重”和“比較嚴重”。人大法律委主任楊景宇表示,新法“是完善中國勞動法律制度的需要。平衡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始終是中國勞動立法必須遵循的原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認為,“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基礎上,規定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是為“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筆者以為,《勞動合同法》使企業與勞動者在“法”的精神下統一起來。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國際勞動立法的通則;突出以人為本,是“立法指導思想”的昇華。從《勞動法》到《工會法》,從《就業促進法》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國勞動制度法治不斷走向成熟。《勞動合同法》更加突出“以人為本”的立法方向,是社會主義立法原則的體現,是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新的里程碑。( 陳群)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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