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用人單位因自身的經濟原因、經營原因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直被稱為“經濟性裁員”,它也是用人單位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的主要方式之一,這次《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這些情況包括: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專家説,《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目的是保護企業應該享有的企業經營自主權,而勞動行政部門對這類裁員也有監督責任。
雖然《勞動合同法》在經濟性裁員方面給予企業相對寬鬆的權力,但專家也指出,現實中有些企業可能藉口經濟性裁員來解除不願雇傭的勞動者,而後又重新以較低的勞動待遇雇傭新的勞動者。對此《勞動合同法》也給被裁減人員一定範圍內的保護。
專家強調,這樣可以防止用人單位以經濟性裁員為藉口隨意裁減勞動者。
另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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