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勞動合同法》1號正式實施了,我們“勞動合同法解讀”系列報道受到觀眾的廣泛關注,近來很多觀眾詢問,《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之前建立的勞動關係應該如何對待,我們來聽聽這部法律的立法專家的解釋。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 《勞動合同法》立法專家之一 王向前:勞動合同法對它實行之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沒有約束力,只對08年1月1日之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具有約束力。
專家指出,目前有大量的勞動合同要存續到今年1月1日之後,這些勞動合同如何適用法律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幾點問題。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勞動合同法》立法專家之一 王向前:08年1月1日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並且存續到08年1月1日之後的,這樣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
但是專家也同時提醒,如果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應當抓緊與勞動者協商給予變更。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 王向前:如果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但是並沒有同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這樣的情況,允許用人單位在08年1月底之前補簽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到了08年1月1日之前還沒有補簽那麼從08年2月份起,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到08年的年底,還沒有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從09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就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2008年1月1日後用人單位連續兩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到期後,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前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過幾次勞動合同,都不能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自己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有一種情況除外。
王向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那麼他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同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專家説,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今年1月1日前訂立並且存續到今年1月1日之後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法》及與《勞動法》配套的其它相關規定確定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以及經濟補償的具體數額,之後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來確定。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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