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勞動合同法解讀》系列報道播出後,許多觀眾表示通過解讀讓他們對這部和勞動者密切相關的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時也有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合同法》的主要條款似乎只重視保護勞動者權益,但卻忽視了他們的權利。對此勞動保障專家解釋説,《勞動合同法》中其實有多項內容都有利於企業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必須如實告知與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相關的情況,如學歷、工作年限、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否則用人單位有權進行懲罰性解雇。這在法律上確立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另外,勞動者如果在與一家勞動單位保持工作關係的同時,又與另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且不聽單位勸告的,解雇時無法獲得任何經濟補償,如給原單位造成損失,還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在有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中,對違約金並沒有上限規定。這無疑為用人單位、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創造了好的法律環境。
以前按法律要求,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告知,因此出現個別被辭退員工消極怠工、故意破壞等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當出現法定情形:比如企業在特定情況下要辭退非過失性員工時,用人單位可以直接用“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將使企業的用人制度更加靈活。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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