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石家莊12月27日電(記者 楊守勇)記者從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2008年1月1日將正式實施。屆時,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將依法“集體協商”。
條例規定,企業職工工資福利均可協商,包括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病事假和婦女孕期、産期、哺乳期及各種有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等事項。
根據條例,工資集體協商應當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産率和經濟效益相適應。
條例指出,職工工資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和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職工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為保證集體協商順利進行,條例還強化了工會、職代會的職能。
針對區域性、行業性企業職工很難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實際,條例規定縣級以下區域內,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職工方可以通過基層工會聯合會或者行業工會,與區域、行業的企業代表或者區域、行業內各企業推舉的代表開展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有助於勞資雙方在勞動標準、勞動報酬、分配形式等方面達成共識,也會約束雙方的行為,制約企業行為的隨意性,同時,也將勞動者的權益訴求納入了理性合法的軌道,有利於減少勞動爭議。
責編: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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