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周婷玉、崔靜)社會保險法草案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田成平在作社會保險法草案説明時指出,為了加強社會保險的監督工作,草案作了多條規定。
──草案規定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對單位、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草案第49條指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
──草案規定了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要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實施監督。
──草案第52條規定:“統籌地區可以成立由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代表、個人代表,以及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精算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
草案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依照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的,取消定點資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吊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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