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草案三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草案第三章專門對社保基金有關情況作出規定,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佔或者挪作他用。
三十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草案還規定: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被挪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孫宇挺 王岩)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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