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我們來繼續《勞動合同法》的解讀。《勞動合同法》首次從法律上明確:在一定條件下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目的是為了緩解勞動合同的短期化,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簽到勞動者達到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專家説,用人單位還有一種選擇可以避免支付經濟補償費用,就是勞動合同到期後,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用人單位也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前提必須是,續簽合同內容勞動者的待遇方面不能低於原合同的待遇。
關於經濟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也作出具體規定,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專家説,《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數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年。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勞動合同法》立法專家之一王向前:比如説一個勞動者,他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每個月1萬元,但是當地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只有三千元,計算他的經濟補償的時候,每工作一年只能向他支付九千塊錢作為經濟補償。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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