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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的四類情況

 

CCTV.com  2007年12月22日 00:20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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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過去,曾經有一些用人單位,使用各種非法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這種非法行為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非常明確規定。來看今天的《勞動合同法解讀》。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勞動合同法》起草專家之一 郭軍:這四種情況,勞動者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承擔責任,造成損害的的要賠償,精神損害甚至還要考慮,同時還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專家提醒説,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如遇到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情況,有責任義務,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使類似于黑磚窯等違法用工事件別再發生。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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