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産權房問題經歷了一波三折。
首先是國務院會議指出: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産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土地搞房地産開發。
接著有媒體報道:國土資源部稱符合規劃的小産權房可轉為合法。
緊接著,國土資源部重申:我國城鎮居民不得
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所謂的“小産權房”。
在城市房價飛漲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了小産權房。城市房價的一半甚至更低,是小産權房的誘人之處,而利潤的另一面,巨大的風險則讓很多人望而生畏。
即便如此,還是有人不斷在問:“購買小産權房真的不合法嗎?將來是否會合法?”
2007年11月23日,專家們相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熱議並解剖“小産權房”現象。
“小産權房”概念
崔大祺(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主任):小産權房實際上是一個媒體炒作的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如果上升到法律上來講,小産權房是不合法的,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現實生活中購買小産權房的風險相當大,目前我國法院判決了幾起小産權房的案件,判決結果認定當事人雙方買賣關係無效。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法院審理各類民事案件過程中有一個內部掌握的原則:法律關係為了維護其穩定性,既成的法律關係和合同輕易不判無效。所以我建議大家不要買小産權房。
王策(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産業司):非法小産權房産生的原因,從表面看,是一些人違背法律,不管是開發商、村集體還是買房的城市人,大家都是明知故犯。而背後的原因,一是涉及法律規範等理論問題,二是政府相關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缺位。更深層的問題恐怕是利益的驅動:村集體拿土地來作房産開發,可以獲得數額可觀的出讓金,村民能得到好處,獲得分紅,開發商自然也能獲得高額利潤。對於農民而言,除了土地和房屋的保障之外,缺少其他保障,又沒有城市生存技能,所以願意讓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小産權房。
小産權,大問題
周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小産權房是個大問題,因為對於大多數人來説,房子是其財産性收入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自然極其關注其權利的大小、是否穩定和法律能否保障。從利益結構分析,小産權房的利益主體包括:城市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政府、發展商等。利益內容包括居住生存利益、不動産財産利益、宅基地利益、農村社會保障利益、房地産商業利益、國家建設用地利益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和問題帶來的衝突,我建議參照國際私法,借鑒民法。首先要考慮的是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其次是土地不動産生存性利益;第三是土地不動産社會事業公益;第四是土地不動産資本性私益,市場下的經營;第五土地不動産資本性公益;第六土地不動産保有性公益,就是土地儲備等問題;最後是土地不動産保有性私益。除了上述七個層次以外,還要考慮利益關聯性程度。
李富成(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政府在小産權房裏是利益相關方,小産權房的發展導致政府可能會失去一些利益。這個分析是有道理的,但是我們是不是也要考慮一點,既然小産權房的發展會讓政府失去利益,那麼政府為什麼不儘快的把它合法化,得到應該得到的利益?為什麼不儘快的走出這一步,背後有什麼樣的考慮?
王策:政府是怎樣的態度?非法小産權房是否讓政府的錢袋子癟了?其實,政府徵用農民土地不全是轉讓給開發商進行商業建設,其中大部門土地是用來建設公路等基礎設施,或建工廠給當地發展經濟創造效益。但隨著房地産業的發展,政府徵地所需的補償金越來越高,對於非法小産權房,政府可能會依照法律的強硬手段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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