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繼續解讀即將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在勞動關係中,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違法現象,就是有些單位濫用試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卻約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利用試用期工資較低、勞動合同便於解除等特點,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少數用人單位為節約成本,不斷“試用”不斷解雇,甚至把“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些現象將受到法律限制。
專家介紹説,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裏屬於協商條款而不是必備條款。在勞資雙方互不了解的情況下,只要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固定期勞動合同在三個月以下的,以及非全日制就業就不能約定試用期。
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勞動合同法》起草者之一 郭軍:特別需要用人單位注意,不能先試用後簽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就是試用期要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原則上講,試用只能是一次。如果説連續試用兩次,或者只約定試用期不約定合同期,我們(法律)視為這個合同是正式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同時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法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 鄭尚元:是這樣一種處於階梯級比較關係,而不是一概的簽訂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試用六個月這是不合理的。
專家指出,《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試用期可適當降低勞動者的待遇,但是有標準底線,就是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底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約定的工資標準也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勞動合同法》起草者之一 郭軍:這裡面確實需要注意,立法機關的一個原意就是就高不就低,如果你(約定)工資是一千,那麼當你這個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是七百,你就應當執行80%的標準,如果你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是九百,你就應當執行最低檔,而不能執行本人(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的80%。
專家介紹説,《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方面,對勞資雙方都有具體的規定:勞動者要離職的話,可以不説明理由,但是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勞動合同法》起草者之一 郭軍:用人單位也有這樣一個權利,但是不是説可以沒有任何理由的,用人單位必須得能夠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或者説用人單位達到法定裁員條件的,他也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這個合同。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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