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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用人單位要在15天內給勞動者轉移檔案

 

CCTV.com  2007年12月09日 00:10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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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繼續解讀《勞動合同法》。一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經常會碰到因各種原因,原單位遲遲不給轉出人事檔案而影響自己與其他用人單位繼續簽約的情況。6號上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就強制執行了這樣一起案件。

    6號上午,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執行法官來到中國文化藝術公司,對該公司的一起勞動爭議案進行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是這個公司的原來的副總編。

    此前,法院曾多次發出通知,希望被告按時履行協議內容,可是被告還是一拖再拖。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最終,法院對這家公司處以6萬元的罰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專家説,如果因為檔案轉移延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比如,不能按時享受失業保險,不能按時到新的工作單位工作等,勞動者有權向原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另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專家説,文檔保存,主要是以備將來勞資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作為證據使用,同時也有利於有關部門檢查用人單位簽定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這不僅對勞動者有利,對企業同樣也很重要。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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