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接下來我們繼續來解讀即將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與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在適用範圍上有所擴大,其中包括把事業單位的大部分人群納入到了《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勞動合同法》起草者之一 郭軍:“不是所有事業單位的員工都完全使用於這部勞動合同法,這部《勞動合同法》規定,所有通過聘用方式,建立勞動關係的都要按照本法規定來執行。但是,有一部分通過這種委派的方式、任用方式到事業單位來工作的,這部分人具有公務員的身份,或者參照公務員來管理。那麼,這部分員工並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而是按照公務員有關的法律規定來執行。”
專家介紹説,截至2006年底,我國事業單位總計126萬個,職工人數近3035萬個,大體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比照公務員制度來管理,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第二類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勞動法》來調整;第三類是聘用制的,以科、教、文、衛系統為代表的事業單位,人員有1700多萬,佔總人數的50%多。
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勞動合同法》起草者之一 郭軍:“事業單位中通過聘用方式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曾經一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進行保護,他們處在一種法律保護的一種空白狀態。這次《勞動合同法》專門針對這個問題,把這部分群體納入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使他們的權益能夠在法律上得到一種有效的保護。”
專家指出,《勞動合同法》同時還明確規定了,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應依照其規定執行外,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責編:趙德禮
更多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