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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變化翻天覆地,工商管理費該取消了

 

CCTV.com  2007年10月05日 21:39  來源:CCTV.com  

  為迎接十七大的勝利召開,真正體現民意、反映民聲,央視國際網評天下論壇發佈《給總書記捎句心裏話》,受到廣大網友關注,網友回帖十分踴躍,現將部分網友回帖進行了整理,將逐步、分期推出。歡迎網友們積極發言!

                                                         我要捎話

 主題:應該取消工商管理費

          作者: 遊客 222.78.41.x  時間:2007-10-5 13:13   4143#


    我是一名基層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基層從事工商收費工作已八年有餘。對這項工作的艱辛有著切膚之痛,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工商管理費”所遭受的“非議”亦是頗有同感,只是工作立場不同、各謀其政罷了!但我的內心深處卻已是早有廢“費”傾向,“和諧” 法制社會建設形勢所趨,此想法亦就愈加堅定。

    後來,我看了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教授在兩會上提交的“關於修改或廢止有關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法規、文件,取消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建議”的議案及相關的法理資料。這使我的想法愈加堅定並逐步轉變為自己的執法理念,雖説這與自己的現實工作發生了衝突,但我無法使自己逆勢而行,法理的理性與現實力量的衝突使我備感困惑、迷茫。現在,我把自己對徵收工商管理費的一些看法提出來,權作一家之言、拋磚引玉吧!

    我們知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針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經濟徵收的“ 工商管理費”通常是指以下兩項費用,即: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這兩項費用的收取依據源於1983年2月國務院發佈實施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及1987年8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而且《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對市場管理費的使用亦做了原則規定,即:“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主要用於開展宣傳活動、建設市場、提供服務設施、搞好場地衛生、開支服務人員工資福利費用及臨時雇請的維持市場秩序人員的誤工補貼,不得挪做他用。因當時的市場主要由我們工商部門建設和管理,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收益”的市場規則及當時我國的市場管理理念來看,這兩部法規的頒布也算是應時之舉,對推動早期個體經濟的發展和規範及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建設資金的積累是發揮過積極作用的。

    但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早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當時制訂這兩部法規所依據的社會背景亦早已不復存在。比照近些年我國各級立法機構對各種不適應世貿規則和國內發展現狀的法律法規規章修訂、廢止之頻繁的情況來看,這兩部法規更有廢止或修訂之必要。因為那些已被修訂或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原來的不適應程度遠不如這兩部法規為甚,否則,大家可以翻閱一下《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來品味品味“計劃” 的濃烈味道。當然,我們討論一部現行“法”是否應當修訂或廢止(此處之法當為廣義之法,下同)。不僅僅要看這部“法”本身是否能夠繼續體現其現實和延續使用的民意價值,亦應關注其“附加價值”。這兩部法規至今未被廢止或再修訂,就應更多的從其“附加價值”上去找尋原因。

    從當今基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實際運行狀況來看,相當一部分科、所因其工作大多圍繞“完任務”、“收費”而忙碌,無心顧及其他職責的履行而已淪為名副其實的“罰款科”、“收費所”。各分局對不能按時完成經濟指標的科、所、隊按完成經濟指標的比例扣發當月相應比例的工資,取消年終評優評先資格,至於“獎金”更不用想(各縣、區分局于每年年初將上級分配的省級財政預算指標分解後再分配給下屬各科、所、隊完成)。此種狀況在全國各地已沿襲多年,此種“制度”也被我們各自的上級領導默許了多年且已多次形成內部文件下發實施。有關部門也曾多次下發“禁令”予以制止,但都只是針對問題的表象下些不痛不癢的 “禁止性文件”逐級傳達了事,對形成這種“潛規則”的根源卻只字不提。此種“禁令”到底禁的是誰、能禁得住誰也就可想而知了。所以現在談“工商管理費” 是不是該取消,就絕不僅僅是這兩部法規是否應當廢止或修訂的問題,而應該更多的去探究此種法規仍能繼續實施的因由何在、阻在何處?

    首先,就目前而言,我們基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威性更多的仍是體現在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上,因為這種管理有“費”可收、有“利”可圖、立竿見影、經濟效益可觀。對其他部門、單位雖也有法定授權的監管職責,但那些部門或單位都是些“頭”大的主兒,因種種原因不得管理或很難管理到位。這樣一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市場監管的行政管理成本就基本上由個體工商戶這個市場經濟中的弱勢群體在稅收之外另行承擔了!(是否有欺軟怕硬的嫌疑啊!)而對於應體現在“法定服務”上的管理,則由於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觀念仍未得到有效轉變、服務發展意識依然談薄的緣故,這種應盡的“法定服務”仍是很多思想素養較差的公務人員都不願無償付出的。人的趨利本性潛意識中就告訴了他們,哪有“利”,哪就應是工作重心(這倒符合資本的價值流動規律),所以就會“重收費、輕管理、輕服務”。“費”收到了,而且只要以後能積極主動的按時繳費,還可以適當的“諒解”他們所犯的一些小“錯誤”。於是,對違法違規經營者的縱容就産生了,“權錢交易”的默契也就在無形中形成了。只是這個“權錢交易”的主體一方不是個人而是一個“部門代表”罷了。而這種“權”則是這兩部明顯已過時的法規所賦予的,所以,我們就不難想象,沒有了這兩部現行法規,咱們這種“權”從何而來?“利”又從何而得呢?

    再者,我國至今還有幾個省份的工商系統沒有吃上“國家財政”而仍在實行“收費財政”,説白了就是靠自己收費、罰款養活自己,這兩種“費”就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且只有收的多,財政上才有更多返還的可能,這樣的話,多收、多罰了豈不更好,況且超額部分還可以由各科、所、隊按一定比例提成後自行支配(該種激勵措施本也是各執收執罰部門的慣常做法,也算是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靈活適應吧!所以,陜西潼關才被喻為“鬼門關”!而且,我們還可以以“五十步笑百步”的嘲諷心態來借鑒陜西“潼關事件”的經驗教訓!)。所以,談取消工商管理費、廢止或修訂那兩部明顯已過時的法規,首要的必是解決依據這兩部法規徵收工商管理費給自己發工資的這部分國家公務人員的日常收入問題,也就是説已被納入公務員序列的工商系統的財政工資體制的理順是解決問題的必要前提,理解不理解都應當抱有這樣的理性認識並積極設法付諸實施。浙江、上海、北京以及其他已停收或擬停收“工商管理費”的地方均已如此。

    我對工商管理費的取消持贊成態度,因為這樣不但會促成個體私營經濟借此契機再來一次飛躍式的良性發展,而且會推動工商行政管理事業向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制化管理邁進,這既對構建“公平、公正、公開”、良性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大有益處,也是對加入世貿後各經濟成分均應平等享受“國民待遇”的忠實踐諾。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絕不應只簡單的盯著個體、私營的錢袋子,這實屬“井蛙之見”!工商行政管理應該有屬於自己的更廣闊的平臺(國務院對其職能亦早有明確界定,見(2001國辦發)57號)。繼續徵收沒有任何管理意義的“管理費”,只能是抱殘守缺、因小失大;死抱小舞臺,丟了大平臺,最終成為“井底之蛙”!損害的必將是我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衛士的形象、榮譽、乃至事業的根基!而無論我們的基礎建設歷史欠帳有多少,我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衛士的職責都不能因部門和個人私欲的膨脹而大打折扣,這是我們建設和諧法制社會過程中最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底線!一旦突破這道目前已很脆弱的法律和道德底線,就如某些特權利益集團那樣,我們黨大力倡導的“和諧”社會建設也就只能成為空對空的政治遊戲、愚弄民眾的潤滑劑、官員們政績文章的最佳主題罷了!這是我們大家都不願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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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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