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
新華網北京6月26日電(記者田雨)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6日上午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表示,“申訴難”和“執行難”已經成為司法領域的兩大頑症,草案提出了針對性修改意見,有利於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審議時,許多委員建議賦予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執行環節中的監督權,切實解決一些法院執行不規範甚至“不執行、亂執行”現象。
鄭功成委員説,司法公正應該包括兩個環節,要公正審判,還要公正執行。“不執行、亂執行”既是司法不公的表現,也是司法腐敗的表現。草案針對解決“執行難”問題,對法院的規定比較清晰,但對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卻不足。案件有沒有執行,執行得好不好,應該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為了保證公正審判與裁決、糾正“不執行、亂執行”等情況,應該賦予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執行環節的監督權,把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權從審判的環節延伸到執行的環節,進一步強化司法監督機關對於案件執行的監督力度。
韋家能委員表示,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裁定實行監督,對執行也要實行監督。建議草案增加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的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規定。他表示,實踐中執行難的原因很多: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或者轉移財産、隱匿財産;沒有條件執行;地方保護和部門干預;法院本身執行不合法或者執行不公等。增加檢察院對執行監督的規定,有利於對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制約。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松年也指出,造成“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僅是執行力度不夠的問題。目前,執行是法院出問題最多的環節,一部分原因是執行制度規定得比較粗,有制度的缺陷。一旦申請執行,什麼時候去執行?執行的錢拿到沒有?什麼時候拿到的?即使執行的錢拿到了,也很長時間不給申請人,放在銀行拿利息,甚至一拖再拖。所以應該把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好好做一下調查。此外,還有一個問題是缺乏監督,建議把審判、執行都列入到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範圍內,執行不了,老百姓可以請檢察院來監督,檢察院自己也可以主動監督。
此外,針對草案關於“申訴難”所作的規定,叢斌委員提出,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再審”,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還是檢察院提起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訴訟參與人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訴權也應該是平等的。因此,對當事人提起的申請,建議改為“一個月”內審查,而不是“三個月”。
責編:王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