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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路──關注反腐倡廉和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3月15日 07:31 來源:中國青年報
專題:2007全國兩會

       3月14日,兩會代表委員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所作的“兩高”工作報告進行審議、討論。現場氣氛熱烈,代表委員們聚焦司法公平與正義,關注反腐倡廉,從他們的討論中,可以看出我國司法改革屢破難題,反腐力度不斷升溫的法治之路。

死刑核準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李樹木是福建省石獅市一個五金廠的駕駛員,為了報復,深夜放火將民工蔣連猛夫婦燒死,李被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核準掌生殺大權,必須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3名法官審閱全部案卷,查看現場、詢問證人,經嚴格審查,依法核準被告人李樹木死刑。

    “這是兩個多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的死刑案件中的一起,有的案件因事實不清或應判處死刑但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被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終結了死刑核準權授權地方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了26年的歷史,從司法制度上落實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對確保公民人權和生命權,杜絕冤錯案發生,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具有重大的意義。

    全國人大代表楊成學感慨良多:“我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第二年,就提出了有關死刑核準權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的議案。”

    當時擔任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院院長的楊成學,發現死刑核準權下放的最大弊端是導致死刑量刑標準不統一。涼山彝族自治州毗鄰雲南,毒品犯罪較為嚴重,“我們在辦理毒品運輸、販賣案件過程中發現,按照四川省高院核準的標準,販賣毒品100克以上可以判處死刑,但按照雲南省高院核準的標準,這個數字是120克。”

    “針對目前死刑復核的現狀,我對統一死刑標準和死刑案件質量等提出相關建議。”楊成學説,難得的是,這些建議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一回應。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南英代表表示,我國死刑核準權收回在2006年邁出了關鍵一步,從經費到人員編制、從審判人員的培訓到審判方式的調整、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前進展順利。

    “要以如履薄冰、戰戰兢兢的審慎態度,依法嚴謹、理性地行使審判權,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核準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這番話分量不輕。

    在楊成學看來,如何確保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後的一系列措施逐步到位,杜絕冤錯案,堅持少殺、慎殺原則無疑是重中之重。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從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對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提出了明確要求。“這進一步表明了司法機關對死刑核準權收回後,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杜絕冤假錯案發生的決心和態度。”全國政協委員吳德立律師評價道。

緝拿外逃貪官:反貪國際合作不斷加強

    行賄受賄、瀆職侵權、貪官攜款外逃,種種腐敗行徑令老百姓深惡痛絕。近年來,一系列反腐敗舉措的出臺,顯示出我國向腐敗亮劍猛擊。

    今天上午,首席大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參加河南代表團審議時表示,目前在大案要案查處中不斷出現新特點,涉案金額大,涉案人員職務高,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加大。

    “對存在的腐敗現象,我們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賈春旺説,這説明我們黨反腐敗的堅定信心和決心,這一點得到了世界很多國家的認同,廉政建設應該越來越好。

    去年10月25日,第一個以各國反貪機構為成員的國際組織──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當選首任國際反貪局聯合會主席。

    這意味著,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框架下開展國際司法協助的中方代表機關,將直接與有關國家開展查詢和緝捕潛逃境外職務犯罪嫌疑人,以及追回腐敗犯罪資産的合作。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分析認為,這表明我國在國際反腐敗領域的國際地位和作用不斷增強。

    針對貪官外逃,截至2006年2月,我國已與40多個國家締結了50項司法協助協定、25項引渡條約、3項被判刑人移管條約等共78個相關法律條約。

    成效正在顯現。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透露,2006年在會同公安機關開展追逃專項行動中,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

    與此同時,代表委員中建立高效、獨立、權威反腐敗機構的呼聲不斷升溫。

    全國人大代表童海保連續3年提出要建立中國反腐敗特別法議案,希望把紀委、監察、檢察院等各種力量凝聚在一起,對腐敗形成一種泰山壓頂之勢。

    全國人大代表、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讚忠近日透露,國家預防腐敗局已通過中編辦審批。此前,中央紀委副書記、秘書長干以勝曾表示,在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之後,將來還要成立地方級的預防腐敗機構。

    今天審議中,梁豫秦代表對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檢察機關對重大安全事故同步介入調查”給予了很高的評價。她説,這有利於及時查處頻頻發生的礦難背後的權錢交易、官煤勾結。“一些在重大安全事故中的瀆職失職官員對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甚至比貪污受賄還要大。”

    2006年12月,上海市各級檢察院的反瀆職侵權處(科)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引來多方關注。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全國32個省級檢察院中,已經有24個省級檢察院成立了反瀆職侵權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認為,“貪官固然應該嚴懲,昏官、庸官同樣應該受到處罰。”

    透視每一起重大安全生産事故背後的瀆職,都可以看到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監管,甚至官商勾結,縱容非法開採、違規生産,充當不法企業“保護傘”的種種行徑。廣東興寧煤礦透水事故、山西寧武賈家堡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新疆阜康神龍瓦斯爆炸事故、河北唐山劉官屯煤礦瓦斯爆炸事故等特別重大事故的背後,隱藏著11起瀆職犯罪案件,有88人被立案偵查。

    去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

    “規定非常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立案標準的明確有利於打擊這類犯罪。”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説。

用法律陽光撫慰傷痕: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呼之欲出

    2006年年底,殺害11人的邱興華最終伏法,讓這起轟動全國的特大殺人案塵埃落定。“我願意賠,但我沒錢。”邱興華的這句話卻讓法院判決成為11個被害者家庭手中的“法律白條”,邱興華到死都沒給受害者家庭賠償。

    此案中失去丈夫熊萬成的尹行巧因此陷入絕境。“我家惟一的頂梁柱倒了……絕望得不知怎麼辦,希望能通過政府幫助,挽回我這個身弱無助的女人對生活的信心。”尹行巧的悲愴令人心酸。

    像尹行巧這樣的受害者呼聲,絕不僅僅是個案。

    在北京王府井,曾發生過一起兇殺案。兇殺案主角艾緒強劫殺出租車司機後,又在王府井連撞9人,被害人家屬向他索賠100余萬元。但貧困的民工艾緒強説出了幾乎和邱興華一樣的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樣的情況在國內刑事訴訟中很普遍,目前大約80%的被害人都無法從被告人那裏獲得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報告中透露正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成為一大亮點。

    據介紹,目前開展工作試點的10個高級人民法院統計,這一制度全年共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發放救助金780余萬元。

    南英説,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帶給被害人的不僅僅是人身侵害,有時會造成被害人失去勞動或謀生能力,造成巨大心理和精神傷害,這些損失並不因為對被告人課以刑罰就能夠挽回的。

    “提供司法救助,並不僅僅是司法領域的人文關懷,和其他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一樣,是國家對老百姓應盡的一種責任。”南英代表説。

    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謙提交了一份關於制定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的議案。孫謙表示,通過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建立,讓刑事被害人同樣享受到法律陽光的普照,感受到法律的溫情。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説,過去我們的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傾向於生活極其困難、打不起官司的當事人。“從去年開始,我們在一些地方探索有關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

    “特別是對於罪犯確實沒有賠償能力,而犯罪行為又給被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被害人和他的家屬生活困難的這類案件,由有關方面,包括國家、社會組織和其他方面給受害人一定的救濟,解決受害人的實際困難。”倪壽明説,這是司法以人為本、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的體現,同時表明,我國司法救助制度正向更廣、更深層次拓展。(記者 崔麗 王亦君)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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