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媒體廣場):按照國稅總局和財政部的要求,從1號起,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如果將自建住房以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的,相關購房職工將被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和財政部通知指出,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但通知同時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在房改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應支付的房改成本價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或市場價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北京師範大學房地産研究中心主任 董藩 不管是單位購置住房也好,或者是單位建設住房也好,如果單位將房子以低於他們建設或購置成本銷售給內部職工,就等於變相發放了一筆獎金,所以應該進行徵稅。
據了解,我國在1998年正式啟動住房體制改革,目前絕大多數單位都已基本完成這一改革。這意味著目前購買單位低價房的員工基本上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責編:肖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