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六中全會《決定》:怎樣完善社會保險制度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1月30日 11:37 來源:
怎樣完善社會保險制度 |
一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
二是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
三是推進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建設。 |
四是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 |
新華網北京11月30日電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就業方式多樣化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險制度建設面臨著新的挑戰。一是社會保障覆蓋範圍窄。二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問題越來越緊迫。三是社會保障資金平衡壓力巨大。四是體制轉軌遺留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出發,把解決當前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結合起來,把城鎮社會保障與農村社會保障結合起來,把發揮政府作用與市場機製作用結合起來,對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進行了系統部署。
一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保險基金統籌部分徵繳,基金徵繳是擴大社會保險基金的主渠道,要做到應收盡收。第二,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第三,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是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第一,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著力解決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加強基金管理。第二,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為城鎮沒有就業單位的居民,包括大中小學的在校學生建立這項制度,逐步解決他們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第三,發展社會醫療救助,對生活困難的低保對象等困難群眾提供基本醫療救助。第四,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努力實現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目標。
三是推進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建設。國務院已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生育保險有勞動保障部門行政規章,這三項保險的配套政策也相繼頒布實施,進一步改革的關鍵是如何擴大覆蓋面。
四是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是我國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僅是農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實現社會和諧和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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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霍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