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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文章:小煤礦關停難 再現體制弊端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1月27日 13:34 來源:《?望》週刊

   “去年主管部門核定我們礦每年的産煤能力為2萬噸,實際生産了1.6萬噸,今年我們增加了設備加大了運輸能力,所以生産能力核定為4萬噸”。在接受聯合執法督查時,遼寧省丹東市愛陽鎮小煤礦礦主張祥川這樣解釋自己煤礦的産能成倍增長。

    而事實上,類似張祥川礦這種産能在一年間增加一倍以上的情況,目前在丹東、遼寧乃至全國並不鮮見。對此,一些熟悉情況的人指出,其中不少與國務院整頓關閉小煤礦所卡的産量紅線有關。

    鋻於小煤礦安全事故頻發,國務院決定自2005年8月起用三年時間關閉整頓1萬個小煤礦,而被列入必關之列的小煤礦核定産能,便是年産3萬噸(含)以下。

    事實上,有關部門在今年上半年關閉了5900多個小煤礦之後,在第二階段將範圍由非法、不具備生産條件擴展到破壞資源、不符合産業發展佈局、生産工藝落後等領域,這意味著關閉難度加大,預計到明年上半年還將關閉2600多個。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安監總局等7部門組成的督查組11月7日~25日在遼寧、陜西、河南等12個省進行聯合執法督查時,發現了上述小煤礦産能“緊急增肥”問題。

     為逃避關礦,小煤礦産能核定暗藏“玄機”

    礦主張祥川説為提高産能,自己的煤礦花了幾十萬元進行技術改造,而據督查組人員介紹,類似規模的煤礦産能翻番,僅僅投入了幾十萬元遠遠不夠,正常情況下,每生産一噸煤的投入約為300元,那麼4萬噸的産量,前前後後總共的投入大約需要1200萬元,一般的小礦主並不具備這樣的實力。

    張祥川隨即表示自己大概投入了這個數的資金。

    “你投入了這麼多錢,請了一百多位工人,為什麼去年一年實際的産量只有1.6萬噸?”督查人員進一步質疑,因為按礦主所説的一噸煤260元計,該礦一年的銷售收入只有416萬元。

    “就是這樣”,張祥川有些不知如何作答。 

    “今年的生産能力核定比去年翻了一倍,除裝了風扇,增加了運力,你在技術改造、安全保障等方面還有什麼投入嗎?”督查人員想確認他如何保障産量翻番。

    “沒有”,張祥川回答。

    類似上述張祥川礦的情況,在督查組先後檢查的丹東愛陽鎮三一七煤礦,本溪市小市鎮東旭煤礦、財源煤礦,本溪縣第一煤礦等也均出現:去年的産量只有1萬噸多一點,在投入杯水車薪的情況下,今年的産能核定均達到4萬噸。

    “如此核定,完全與核定産能的初衷相左”,遼寧督查組組長、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表示,“核定能力不是為了提高産量,而是為了安全,能力核定,是以運輸、通風、電力等煤礦生産條件中的瓶頸、短板來核定”,企業超産的動力本來就很強,通過核定再把非法核定成為合法,“就完全失去核定的意義了”李毅中説。

    事實上,正是針對2005年的煤礦産能核定中,存在越核越大的傾向,才有了今年第二次的核定。

    “張祥川礦有一定的代表性,”遼寧省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的人表示,“為了少納稅,一些小煤礦長期瞞報、少報生産能力,而如今,國務院下達了整頓關閉小煤礦的文件,年生産能力在3萬噸(含)以下的煤礦都在關閉之列,他們又通過各種手段、途徑把産能做大到4萬噸,這樣,就可以逃避關閉的命運。”

    煤礦産能越核越大,其隱含的不安全因素在於:在生産設備、安全投入不到位的情況下,如果能力核定最終得到確認,把非法産能核定為合法,那麼在煤炭供不應求的背景下,礦主會想方設法去實現産量,由此出現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突擊生産的情況,而這,在李毅中看來,“安全形勢真是岌岌可危,後患無窮”。

    “根據我們了解到的情況,上述情況也並不僅僅出現在遼寧”,李毅中擔心,第二次核定“走了過場”。

     小煤礦關閉,到底難在哪?

    統計顯示,煤礦事故大約70%以上是發生在小煤礦。同時,不在少數的小煤礦存在非法開採、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技術薄弱、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等問題。儘管目前全國的煤炭産量大約1/3來自於鄉鎮小煤礦,但國務院還是做出了3年內(2005年8月到2008年上半年)關閉整頓萬餘小煤礦的決定。目前來看,時間接近過半,全國關閉了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和非法煤礦5900多處,但在一些地方,煤炭資源整合不規範、煤礦建設項目違法違規等問題仍比較突出;一些已經關閉的小煤礦又死灰復燃,一些本應關閉的煤礦仍在繼續違法生産,事故頻發。

    小煤礦為何屢禁不止?它們的存在,到底肥了誰的腰包?

    以本溪市為例,現有煤礦數量172家,其中,按照新核定的能力計,4萬噸及以上煤礦121家,4萬噸以下的51家,核定能力前生産能力為386萬噸,2006年核定的年生産能力為636萬噸。

    以上述數字推算,按照核定能力前的産量計算,平均每個礦的年産煤能力尚不足3萬噸,即便按照新核定的能力算,平均産能也只是接近4萬噸。無論單産還是總産,本溪的煤礦都只能算“弱小”,正因如此,市委書記李波表示,本溪靠煤炭産業發展經濟是沒有前途的,而本溪對全市各煤礦的定位是:在現有生産能力下逐漸萎縮直至關閉。在本溪以鋼鐵、建材、化工、中成藥等為主力的工業體系,鋼鐵工業是經濟支柱,而煤炭根本沒有“排上號”;煤炭行業每年大約上交3000萬的財政收入,在本溪市343億元的GDP大盤子中,貢獻率僅僅為0.8%,對市政府而言,可稱寥寥無幾。

    但對本溪縣政府來説,情況就不一樣了。本溪市現有的煤礦中,123家即超過70%都分佈在本溪縣,煤炭收入佔到本溪縣財政的比例,沒有見到具體的數字,但其重要程度從縣相關人員的態度即可見一斑。當督查組人員發現本溪縣小市鎮東旭煤礦的採掘圖紙上只有一道門,違反了煤礦採掘規定時,陪同督查的本溪縣政府有關人員立即表示是圖紙少畫了一道門。對煤礦開採而言,圖紙是一切的基礎,少了一道門,要麼就是真的只有一道門,要麼圖紙就是為應付督查而畫。

    在督查組所到的本溪縣三家煤礦,均存在今年新核定的産能比實際産量以及去年的核定産量翻番的現象,當督查組要求見一見今年具體負責核定的仲介機構本溪縣煤炭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人時(該仲介機構要獲得核定産能的資格,必須獲得相關部門的認證),縣政府相關人員表示無法聯絡上。

    在本溪縣財源煤礦,礦主與本溪縣煤炭技術服務中心簽定的合同顯示,該中心承諾幫助財源煤礦技術改造,並實現4萬噸的産能核定,財源煤礦一次性支付5000元。據該礦主介紹,他換了風機、角車,以加大抽排瓦斯的力度以及運力。督查組人員介紹,如果産能要實現翻番,僅靠加大排風以及運力是遠遠不夠的,具體到財源煤礦,國土部門批給的可採儲量為27萬噸,以一般小煤礦30%左右的回採率計,可産煤9萬噸左右,如果真正按照4萬噸的産能來投入,資源很快就枯竭了,有可能收不回成本。

    “如果真正加大産能,在投入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只能是降低安全系數來擴大産能,讓工人在安全保障不足的情況下,超強度、超定員工作,這樣將釀造更大的安全隱患”,李毅中非常擔心。尤其是,督查人員表示,督查所到的煤礦幾乎都沒有給工人按國家規定購買基本的工傷醫療保險,在張祥川煤礦,幾乎一半的工人沒有簽定勞動合同。

     小煤礦關閉再現體制弊端

    客觀上看,由於遼寧省東部山區受煤層賦存條件所限,不適宜中型以上礦井開採,形成了丹東市、本溪市小煤礦雲集的局面。上世紀80年代初,丹東鄉鎮煤礦數量曾達到800余個。

    但是,督查人員指出,在丹東市愛陽鎮劉永富煤礦附近,500米之內的彈丸之地上竟然有4個小煤礦,表明相關部門沒有做好該地區的煤炭資源規劃佈局工作。

    以遼寧為例,隨著煤炭部的取消,對煤礦的行業監管力度實際存在弱化的傾向。直到2.14阜新特大礦難事故之後,遼寧省成立了煤炭工業管理局,同時賦予了其管人、管錢的權力,以加強對煤炭行業的管理,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人員配備不夠的情況,安全檢查尚且應對不暇,根本談不上對資源佈局進行合理的規劃。事實上,對全國而言,煤礦事故頻發,與煤炭行業管理弱化不可謂沒有關係。

    除了行業管理弱化,一些小煤礦為了少納稅,長期瞞報、少報生産能力,暴露出煤炭行業稅收政策的弊端。以前述張祥川煤礦為例,“年産1.6萬噸煤,一百多位工人,根本談不上利潤”,督查人員表示。遼寧省煤炭管理部門的人員分析,小煤礦主要需要交納增值稅、增值稅附加以及所得稅,均與銷售收入,也就是産量有關,而且,在多數地方,目前所得稅採取的是包稅制,意即每年按照核定的生産能力而不是實際的産能交稅,這就助長了礦主少報産量以避稅。李毅中表示,包稅制客觀上起到了鼓勵小礦主超産、瞞報的作用,因為多出的煤是不需要交稅的。他透露,安監總局已經會同稅務總局醞釀明年改變包稅制做法。

    針對多數小煤礦資源浪費嚴重問題,李毅中指出目前正在八個煤炭主産省進行的資源有償使用改革試點,其將對肆意開採、浪費資源起到一定的遏製作用。他進一步指出,通過對小煤礦提高安全門檻(淘汰落後的生産工藝、提高瓦斯抽放能力、收取風險抵押金等)、資源門檻、環保門檻等,可以逐步解決小煤礦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

    事實上,小煤礦的問題絕不僅僅是小煤礦本身的問題,在李毅中看來,“失職瀆職、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經濟增長方式,以及目前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大量進城等深層次的矛盾,是影響安全生産形勢的重要因素”。

    11月22日,監察部和安監總局頒布實施了中國首部關於安全生産領域政紀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這表明,除資源有償使用改革試點外,一些影響安全生産的深層次問題正在逐步解決。

    據介紹,去年全國煤礦共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11起,在事故調查中發現存在權錢交易、官商勾結問題的就有5起,比例高達46%。

    “這是在安全生産領域嚴刑峻法、重典治亂所採取的重大舉措”,李毅中表示,“該規定有利於從源頭上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記者 唐敏 本刊記者袁元對此文亦有貢獻)

責編: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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