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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頒布安全生産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全文)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1月22日 17:51 來源:

    中新網11月22日電 國家安監總局今天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了《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以下為暫行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懲處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和公共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有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産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採取與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後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産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産資質、資格予以批准認定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託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産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産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

    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産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後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産經營條件的。

    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安全生産裝備、設備、設施採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安全生産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産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安全生産仲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産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産行為的。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導致生産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生産安全事故的防範、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阻撓、干涉生産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第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産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二)違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産仲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産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本人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煤礦的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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