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消息:據報道,豪賭輸掉九千萬、被控挪用公款過億元的原東莞樟木頭鎮長李為民,面對公訴人指控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從鎮外經辦等處挪用公款8筆共1920萬元用於經營以及個人使用時,辯稱自己作為分管領導,有權借錢給企業,且借錢打了借條,簽了合同,並約定了利息,不構成貪污挪用。
李為民未經黨委、政府研究,且以個人名義,而不是單位名義,將公款借出去,儘管李為單位負責人,但其行為顯然不能算作是單位行為,只能是個人行為,其借款理應屬挪用公款。
如此明顯的挪用公款行為,卻被李打扮成職務行為,也反映出一些單位負責人經常産生的一種錯覺,即,我就是單位,單位就是我。
有的單位負責人公私不分,工作、生活開支,幾乎都是單位出錢。單位的車子被他和家人包了,公事、私事都是用單位的油;招待客人,無論是朋友或者親戚,都一股腦兒地簽在單位的名下;外出“學習考察”,夫人、子女隨行。有的甚至將單位當成自家開辦的公司,公家有的,則盡可以為我所用;公家沒有的,購買時,開張發票,到公家報銷。廣東的一個副市長買了什麼東西都不忘開一張發票,大到家用電器,小到日常生活用品都由公家報銷。直到查辦了,她還振振有詞的辯護説,她是公家的人,就應該由公家報銷。
以上這些只是多揩了一些單位的油水罷了,更有甚者,把單位的權力當成自己手中的遙控器,隨意使用。將單位的鉅額資金拿來,以自己的名義借給別人,或者做經營的本錢;將單位的決策權當成謀取私利的法寶,大肆行賄受賄,以權謀私;將單位的人員當成自己的僱員,想用誰就用誰,想整誰,誰就倒楣。
北宋大書法家米芾在任漣水縣知縣時,多有惠政,離任時,再三叮囑家人:“凡公之物,不論貴賤,一律留下,不得帶走。”臨走時,還將一支沾有公家墨汁的毛筆洗乾淨。另有一位極清廉的官吏,晚上在官衙加班時,接到一封家書,即令滅官燭,取私燭閱書。閱畢,再點官燭加班。
洗墨離任以及滅官燭閱家書,都在説明一個道理,為官者理應公私分明。正因為公私分明,洗墨離任、滅官燭閱家書才成為千古佳話;公私不分,也是那些貪官最終走向敗亡的主要原因。
古人説:公私分明,官之幸也,國之興也;公私不明,官之害也,國之敗也。李為民成為億元巨貪,栽就栽在公私不分上。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在公私分明這件事上,為官者不可不察呀!(謝茂明)
責編:劉彥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