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都市報:狩獵權 漠視民意的又一標本 | ![]()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8月14日 16:11 來源:
來源:燕趙都市報
一片質疑和反對聲中,國家林業局於近日就“拍賣狩獵權”召開緊急新聞發佈會。據新聞發言人曹清堯表示,原定於本月13日在四川成都舉行的“2006年秋季國際狩獵野生動物額度”試點性拍賣活動將推後舉行。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之後,該活動將繼續推行,以使狩獵權審批更加“陽光”。(《新京報》8月12日)
不管怎樣,公眾和輿論的關注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拍賣狩獵權被暫時“叫停”。但不無遺憾的是,我們更應該看到,這種階段性的勝利其實是一種“有限的勝利”───被叫停的原因在於社會關注度超出了主辦者的想象,而且狩獵權的拍賣會在聽取並統一意見後仍將推行。
從新聞發言人的表態中,我們至少可以體味到如此潛臺詞:狩獵權拍賣本身並無問題,最大的問題是在如何拍賣狩獵權的問題上存在分歧。事實上,官方推遲狩獵權拍賣會的原因也正在於此,國家林業局試圖通過“陽光程序”來實現狩獵權從內部審批到行政公開的嬗變,以期達到滿足公眾知情權的目的。
如果僅僅從行政公開的角度講,此舉無疑是政務公開的典範。但問題是,狩獵權的拍賣本身並非一個簡單的程序性政務公開問題,而是包括狩獵權是否合法、如何維護生態平衡甚至是否應該“內外有別”的公平性等“實體問題”在內的一個“綜合體”,如果缺乏建立在這些問題被充分討論基礎之上的社會共識,不管知情權怎樣被捍衛,也不論政務已經公開到怎樣的程度,都是本末倒置之舉。畢竟,捍衛一個公眾明知錯誤的知情權,無論如何都是對知情權或政務公開的誤讀。
不論政務公開還是知情權的捍衛,其本身只是具有程序公正意義的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其最終指向的本應該是公眾充分參與公共管理的“公共決策生成機制”,否則,當手段被異化為目的之後,手段本身就會成為漠視民意最冠冕堂皇的幌子。在狩獵權拍賣上,問題的實質恰恰在於此。當公眾和社會輿論對是否應該拍賣狩獵權尚且存在充分和合理懷疑時,任何回避這一前提性問題的舉措,無論其是否有着進步的外衣,都是避重就輕之舉。
如果説狩獵權拍賣問題是一個公共決策問題的話,那麼在公共決策所應遵循的應是“宣佈─討論─設計”途徑,而不是我們曾經習以為常的“設計─宣佈─辯護”的路徑。因為後一思路最大的弊病恰恰在於,民意在設計程序上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缺乏保障,而這一公共決策機制導致的惡果就是,公眾和決策者之間並沒有形成真正的“互動”,而是雙方都在“自説自話”。
我們不乏這方面的教訓,圓明園湖底防滲膜事件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當民意在公共決策過程中習慣性缺席時,決策的科學性總是難以禁得起理性和時間的質疑,這與決策是否公開並無必然的聯絡。如果説圓明園聽證會是我國行政決策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那麼,亡羊補牢式的進步其實已經讓我們的社會為之付出沉重的代價。而今,在拍賣野生動物狩獵權上的故伎重演,似乎意味着所謂里程碑的意義,僅僅是圓明園事件的獨榮,而不是警示後來者的制度性勝利。
對民意的尊重,並不代表民意總是具有正當性,而是説在決策的過程中,對民意的吸納,無論如何都是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當然也是確保決策科學性和權威性的理由所在。之所以把狩獵權拍賣推遲視為民意被漠視的又一標本,就在於希冀以此喚醒面對公共決策中顯而易見弊端的“集體沉默”,這才是超越事件本身的更具本質性的問題。 作者 樂水
責編:霍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