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二藥”事件的陰霾尚未散去,“欣弗”事件再次給公眾的心裏蒙上了一層陰影。令人痛惜的是,與以前發生的諸多藥品安全事件一樣,此次“欣弗”事件並不是藥監部門提前主動出擊的,而是付出了幾十例患者嚴重不良反應和3例患者死亡的慘重代價之後才發現的。(《中國青年報》8月7日)
據中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經其認證合格的藥品生産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也就是説,從制度設計上看,作為藥品質量“把關人”的藥監部門,具有規避藥品安全問題的能力,如果他們嚴格執行制度的規定,問題就可能提前預防和有效消除。
但事實的情況卻是,藥監部門變異為“國藥準字”的認證部門,對於認證後需進行的跟蹤檢查,往往不聞不問。因此,在反思藥品安全事件的成因時,就不能將責任完全推給制度。事實上,國家現有的《藥品管理法》已經為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所以,在審視這種制度已經比較完善而毛病仍然層出不窮時,我們更應該從“基礎秩序”的角度,考慮已有制度的執行情況。
“基礎秩序”是學者孫立平提出的概念。他認為:“許多制度的失敗,往往不僅是制度本身的問題,而是制度運行的基礎秩序出了問題。”這是因為,制度是建立在“基礎秩序”之上的,如果“基礎秩序”是一盤散沙,那麼建於其上的制度長城就不可能牢固。而在筆者看來,基礎秩序的內容大體包含社會的誠信意識、社會的規則意識,以及人們的角色意識和職業道德等等。
按照“基礎秩序”的理論,我們可以發現地方藥監部門的執行不力正是源於其“基礎秩序”的缺失。一方面,在認證“欣弗”後他們沒有對其生産、流通、使用環節層層把關,這説明了其規則意識的缺失。另一方面,在“欣弗”出現問題後,地方藥監部門未及時通報和告知,這説明其誠信意識的缺失。在一種沒有規則意識和誠信意識的氛圍中,地方藥監部門的把關質量也就可想而知,而那些可以給予公眾安全感的制度也就可能難以發揮作用。
事實上,這種“基礎秩序”缺失的情況在藥品生産企業中也存在著。在藥品生産中,按照GMP管理檢查要求,原料進廠時要有審批手續,質量監管要發合格證書,生産過程中要進行核對,藥品生産出來後還要進行質量檢測,銷售後還要進行不良反應的跟蹤,並留樣觀察。如果藥品生産企業能夠嚴格執行GMP要求,藥品安全也就難以成為一個公共事件。這也就意味著,“基礎秩序”缺失同樣存在。
從已經查明真相的“齊二藥”事件,我們可以看出:藥品安全事件的主要成因是生産管理的混亂和相應監管的缺位。而事實上,在這些方面國家都已經作出了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章,是“基礎秩序”的缺失造成了不該發生的事件發生了。
因此,在反思欣弗事件時,應多一個思考的角度,考慮一下基礎秩序的構建和約束問題。
(稿件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乾羽)
責編:霍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