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消息:父母犯罪,孩子無辜,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但是,現實中,他們常常成為“被遺忘的群體”,這些孩子經常遭遇到貧困、失學、虐待,心理遭受嚴重傷害。父母犯罪的陰影、生活窘困的現實、缺少正確的家庭教育,都可能使這些原本不幸的孩子誤入歧途,成為破壞社會安定和諧的“不定時炸彈”。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我國目前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社會救助、教育和管理,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政策規定,一些個人、組織出於同情和愛心,自發地做了一些救助工作,但相對於更多需要幫助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無異於杯水車薪。現行法律法規中涉及服刑人員子女的規定,只有《監獄法》中規定,罪犯不得攜帶子女在監獄內服刑。而對父母服刑期間無人照管的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由誰來履行監護職責,我國目前還沒有一例由法院判決因父母服刑而剝奪父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其他有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案件。
目前,司法、民政、教育、婦聯、共青團等部門都或多或少做了一些幫助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工作,但由於沒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和職責分工,沒有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工作機制,各部門都屬於“順便做”,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困難、就學困難,教育管理更無從談起。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課題組指出,作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基本法律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臺于上世紀90年代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十幾年來經濟、社會的急劇變化,加之法律本身缺乏操作性,使其難以適應和調整當今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面對的林林總總的問題,更難支撐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面臨的困境。
令人可喜的是,今年3月29日民政部等15個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突破性地將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列入了國家孤兒救助政策的總體規劃之中。但是,由於《意見》僅僅局限于孤兒救助,對於整體解決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問題尚顯力度不足。現有涉及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保護和救助的法規量少質低,與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自身出現的問題,與社會變化産生的矛盾不相適應。按照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標準來衡量,我國在未成年人保護和救助領域的制度、法律空白相當明顯。因此,填補法律空白是當務之急。
全國律協保護未成年人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近幾年一直在呼籲完善我國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他認為,我國現有的監護制度法律體系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例如監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無人監管的情況,按照現有法律規定,應由公設監護人行使監護權。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我國,公設監護機構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
但現實中,“單位”已經從傳統的生産職能和生活職能相結合轉變為今天單純的生産職能,單位所辦的醫院、幼兒園都要逐漸社會化,要求未成年人父母親所在單位承擔監護職責顯然已不可行。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承擔監護職責,沒有固定的經費來源,沒有固定的人員,顯然也不合理,因此,我國應儘快完善國家監護制度,制定相應的並具可操作的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的國家監護機構是兒童福利院,但是兒童福利院的接收範圍只是孤殘兒童和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不接收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對此,全國律協保護未成年人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張雪梅認為,應當加強和擴大兒童福利院的職能,對於凡是處於父母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或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又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兒童福利院都應當接收。
張雪梅表示,很多國家都建立了兒童救助制度,由兒童福利署等專門機構對因父母服刑等有困難的兒童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保護和救助。我國也應當儘快建立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進行國家救助。救助方式可採取對父母雙方或一方正在服刑的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每月發放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補助數額可參照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確定。(記者 王亦君)
責編:薛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