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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網絡進行非法集資的騙局

 

CCTV.com  2010年11月24日 17:4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銀監會網站  

    最近一段時間,社會上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利用網絡設局進行行騙活動有所抬頭,為此,公安部曾在網上提示,揭露不法分子利用網絡進行非法集資和詐騙犯罪的手法,並呼籲廣大人民群眾提高防範意識,避免上當受騙。

    社會上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利用網絡設局進行行騙活動,集中歸納起來有如下特點:

涉及一個基本流程

    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利用網絡設局進行行騙活動的基本流程為:在互聯網上設立投資基金、公司網站;在網站上宣稱投資基金、公司從事高收益投資項目,投資者只需投入一定資金即可獲得高額回報;社會公眾向投資基金、公司指定賬戶投入資金即成為投資者;投資者個人賬戶收到回報;返回本金或出售完股權後投資週期結束。

具有兩個基本特點

投資極具誘惑性。

    從事此類網絡集資、傳銷的公司,往往聲稱自己為國際知名跨國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同時,宣稱其經營項目為能源開發、黃金期貨、外匯交易等高收益高風險項目,且公司擁有專業投資團隊可有效降低風險。此類活動一般投資金額小,往往以100美元為一個投資單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過5000美元左右;回報高,回報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報率可達到200%-500%,有的甚至高達1000%,而發展下線與出售股票收益則可能更高;週期短,按天返利的機制,可以使投資者在幾十天內便可收回投資。

網絡具有虛擬性。

    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利用網絡設局進行行騙活動的經營過程中,其公司就是一個網站,而且服務器一般設在境外;公司的廣告宣傳完全在互聯網上進行,資金往來依靠電子轉賬和網上支付。整個操作流程實現了全網絡化。此外,投資者的收益並不直接轉到其銀行賬戶中,而只是顯示在其網站上,投資者只能登陸公司網站才能進行查詢。如果投資者需要提取現金,需要提交申請,公司會在24或48小時內,通過網上銀行或第三方網上支付系統將錢支付給投資者。

推出三種投資方式

    以私募基金等名義募集資金,投資者將資金委託給投資基金、公司經營並收取紅利;

    投資基金、公司以購買産品和發展會員為名義,投資者通過發展“下線”獲利;

    投資者購買投資基金、公司推銷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境外上市後出售獲利。

産生四種法律後果

    按照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社會上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利用網絡設局進行行騙活動,會産生四種法律後果。

有些網絡投資公司未經國家管理部門批准,利用互聯網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推銷未上市公司股權(含股票)、基金份額,散佈證券發行的虛假信息,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活動,情節嚴重的,涉嫌非法經營行為。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在網站上,以虛假宣傳、欺騙方法募集社會公眾資金,數額較大的,涉嫌集資詐騙行為。

    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條、第二百八十七條,構成集資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有些網絡投資公司在吸引資金過程中鼓勵投資者發展更多下線來獲得介紹獎金對等獎金等獎勵,而其組織層級也與傳銷中的五級三階制度類似,此類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中關於傳銷的界定,按照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涉嫌非法經營行為。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在網站上私自進行資金募集,並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回報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總之,由於這類集資、傳銷活動的宣傳極具誘惑性,很容易受到投資者的青睞和追捧。同時,因互聯網的便利性、廣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國上網人數眾多,使得這類網絡集資活動發展迅速,流動性強、涉及人員多、涉及金額大、涉及地域廣。

    此外,投資利潤越高的産品,其相應的風險也越高。但這些公司所宣稱的回報率如此之高、風險還幾乎為零,顯然違反了最基本的商業規律。而網絡的虛擬性更加劇了風險。同時,由於此類網絡集資、傳銷的經營過程的全網絡化,使經營者隱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現問題,他們可以輕易地攜款潛逃。

    從目前網上反映的情況看,一些公司在運營3---5個月後,網站便無法登錄。

  因此,敬請請廣大公眾謹慎識別,理性投資,避免上當。

責編:陳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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