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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電力公司

投訴內容:
2014年3月11日接到供電公司欠費短信,提示家用電量505度,欠費需繳清。 與供電局跟開發商、物業核實,505度電發生時間為:從2013年12月12日安裝電表,至2014年3月6日(抄表時間3月6日)期間, 業主裝修11月末、12月初已經全部結束(包括家電送貨安裝、地板、門、櫥櫃、傢具安裝),有電話記錄及簽收單為憑證,因此裝電表以後沒有工程施工用電,僅生活用電。從安裝電表開始,至2014年1月15日,一直未入住,期間僅冰箱為一直供電(24小時耗電量0.58度)。1月16日入住到3月6號(期間過年5天未入住),共41天,平均用電量12度。而3月6號至3月13號用電16度,平均每天2.3度。從入住開始至今,一直一個人居住,生活習慣未變,電熱水器僅在需要時打開10-30分鐘,家裏極少做飯,使用電磁爐。因此無論怎麼計算,都不可能一天耗電12度,此種情況跟供電局多位人員溝通,均不給解決,不給查驗,不提供電表合格證明,僅讓用戶自己花錢去檢測電表。 業主認為:既然電表是供電局提供、且電業局為電表的維護單位,電表為新裝電表,電業局作為賣方應該免費提供儀錶檢測服務以及主動為業主排查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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