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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內蒙古弘藝臣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

投訴內容:
2009年3月以全款31.55萬元購入內蒙古弘藝臣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一套,2009年6月30日交付。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5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産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産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條款是明顯的霸王條款,無論出賣人延期多久辦理房産證,都只需支付315.5元的違約金。 經多次與出賣人協商,仍未取得房産證,而且也未取得違約金賠付。 沒有房産證不能辦理抵押貸款、不能出售房屋,孩子至今沒法上戶口,希望有關部門重視,幫助解決,謝謝! 買房子可以説是我們一生最重大、最昂貴的消費之一,可是拿到房産證這項基本消費權益卻得不到保護。應該在消費權益日重點呼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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