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2 預售許可證(京房售證字(2013)限26號)取得之前,已向購房人銷售房屋,收取購房款。
3 在收取購房款過程中,不允許購房人將房款直接匯入其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而是強制性要求購房人通過刷卡的方式轉入被舉報人其他賬戶。初步統計,約有10億元左右的購房款進入了被舉報企業其他賬戶,而非直接匯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5 強制性收取産權代辦費980元/宗。在購房合同中,開發商預先設置了格式條款,産權登記一項必須由其指定的代理公司代辦,不允許購房人自由選擇其他方式辦理産權登記並強制性收取産權代辦費980元/宗。…………受字數限制,未完待續
開發商以不答應上述條件就不予以簽訂合同,導致購房人失去保障房購買機會為脅迫手段,制定不合理簽約流程,制定不合理霸王條款,收取不正當費用。保障房是政府主導的民心工程,關係到2660戶中低收入家庭的切實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