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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草案修訂:明星做代言産品必須先使用

資訊 京華時報 2014年08月26日 10:48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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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相關專家表示,今後明星必須使用過相關産品或接受過相關服務後,才能再進行廣告代言。

  1、名人

  代言若害人也要擔責任

  此次草案把廣告法中的“廣告”定義為商業廣告,並擴大調整範圍,把自然人也納入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中。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到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對於規範名人明星代言廣告的呼籲,草案中首次引入“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即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應依據事實,查驗廣告主提供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

  一旦發現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將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公眾人物將不能隨便接受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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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産品用沒用明星應公證

  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表示,中國存在明星虛假代言廣告的行為,此前就有明星被曝出虛假代言廣告,比如自己明明沒得癌症,卻以癌症患者的口吻來説明某類産品的功效。韓國等國家法律規定,明星代言産品,必須經過使用後才能説明其功效,此次廣告法的草案借鑒了國外的規定。

  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王波表示,法律規定出臺後還需要一些細則,比如明星應有公證的書面材料證明自己用過某種産品,然後才能代言。

  2、垃圾

  發垃圾廣告今後將叫停

  針對廣告短信、垃圾郵件滿天飛的現象,草案增加了專條加以規範。

  2013年,中國手機用戶收到的垃圾短信總數超過2000億條。在垃圾短信中,各類商家促銷廣告佔絕大多數,達到65%;房地産廣告其次,佔15%左右。針對令人不堪其擾的垃圾廣告,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或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箱等發送廣告。

  草案還要求,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平臺發佈違法廣告的,應予以制止。

  >>解讀

  規定可行性才是最關鍵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這個規定的可行性、數據如何採用,才是最關鍵的。劉俊海表示,應該參照新消法關於欺詐的保底500元的條款規定,發一條垃圾短信或撥打一個騷擾電話,至少要賠償消費者500元。用這種方法,讓廣告公司感到疼痛難忍,這就提高了失信成本,提高了維權收益,消費者也有了動力。

  另外,還要對提供相關電信服務的企業和互聯網信息平臺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界定。

  3、虛假

  發虛假廣告將加重處罰

  草案明確虛假廣告概念,指出廣告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就構成虛假廣告。

  草案列舉了虛假廣告的4種情形(見圖表),同時對重點違法行為提高罰款幅度,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無法計算的,最高可罰100萬元。

  據國家食藥監總局對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間全國118個省級電視頻道、171個地市級電視頻道和101份報刊的監測數據,保健食品廣告90%

  以上屬於虛假違法廣告。針對這一現狀,草案新增保健食品、醫療的廣告準則,明確提出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涉及的內容,包括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治愈率和有效率。同時規定不得作對比性質廣告,也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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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處加力度震懾作用大

  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王波表示,草案加大對虛假廣告的懲處力度,是一個積極信號,對廣告發佈者有一個很大的震懾作用。以前廣告發佈者經常以審查不嚴來推卸責任,今後如果再以這種藉口屢次發佈,就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表示,如是惡意串通,還應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

  4、煙草

  煙草類廣告將絕跡戶外

  廣告法修訂案草案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更嚴格的限制。

  我國是全球最大煙草生産國、消費國和受害國,煙民超過3億,每年死於相關疾病的人數超過百萬。現行廣告法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並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在此基礎上,廣告法修訂案草案對煙草廣告作了更嚴格的限制。

  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對於禁止設置煙草廣告的公共場所,草案予以擴大,增列禁止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同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草案還列舉了煙酒類廣告多個“不得”。比如不得出現吸煙、飲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義或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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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度陳倉者亦應被禁止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像“山高人為峰”“山高雲淡”表面上沒有宣傳煙草,但宣傳了煙草公司所在的公司集團品牌形象,實際這是暗度陳倉、瞞天過海。新廣告法針對這種現象應擴大調整對象,只要是煙草公司及其關聯的公司,只要可能使消費者聯想到煙草,都應在被禁止之列。監管部門、消費者應協同監管,積極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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