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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對奶粉限購令重新定義 稱已盡力厘清不再改

發佈時間: 2013年04月07日 1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新華網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港府昨(6日)繼續就限奶令提出修訂,建議把現時受管制的供36個月以下嬰兒配方奶粉,定義為“擬供或宣稱”提供予未滿36個月嬰幼兒飲用配方粉。不過,多位立法會議員批評,政府新修訂的配方粉定義不清晰,同時限制範圍太廣,有機會被生産商逃過規例;而且現有的24小時過境限制過於苛刻。香港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在會上回應指,限帶奶粉定義針對推廣字句及營銷策略,政府已盡力厘清定義,將不再修改。

  吁定義為“擬供或宣稱”

  港府上月實施限奶令至今,繼續就修訂附屬法例內容諮詢立法會,昨日在一個委員會上提出建議,把現時受管制的“供36個月以下嬰奶兒配方奶粉”,再定義為“擬供或宣稱”提供予未滿36個月嬰幼兒飲用配方粉。

  議員要求收窄限制範圍

  不過,多位議員批評政府新修訂的配方粉定義,認為“擬供或宣稱”的定義不夠清晰,容易令人誤墮法網。同時,議員要求港府收窄限制範圍,至只限帶“供12個月以下幼童食用的奶粉”,以免生産商有機會逃過限帶規例,並要求檢討太苛刻的24小時過境限制。

  香港食衛局發言人回應指,雖然限奶令可能為市民帶來不便,但原意只為打擊水貨活動。至於限帶奶粉的定義,則是針對推廣字句及營銷策略,並不會斟酌奶粉成分。同時政府認為,限制所有36個月以下嬰幼童服用奶粉合理,政府將不再作修改。

  發言人還稱,該規定將於本月17日提交至立法會表決,強調政府已盡力厘清規限定義。如孕婦奶粉不適用,認為市民可靠奶粉包裝自行識別。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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