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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説大部分“影子銀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麼對其發展不僅不應限制,反而應該持支持態度,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加以規範,揚其補充傳統銀行體系之長,避其潛在風險較多之短
新年伊始,央行和銀監會便強調防範金融風險,將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視為今年的首要任務。
從金融運行實踐看,目前的金融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經濟發展從高速回落過程中産生的銀行壞賬風險與銀行體系之外融資行為所積聚的社會風險。前者主要體現在地方政府平臺貸款風險、房地産貸款風險、企業信貸風險,後者則指向以“影子銀行”為主體的民間融資行為。
分析一下便可看出,這些風險隱患的産生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環境。以政府平臺貸款為例,這些貸款投放的初衷恰恰是為了抵禦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以期用投資刺激經濟發展;而民間融資行為近年來勢不可擋,也與正規金融系統無法完全滿足各方資金需求密不可分。從這個角度出發,在重視防範金融風險的同時,也要對其理性分析、區別對待,切忌採取“一刀切”的管控手段。
有人認為,目前金融體系的金融風險主要在於“影子銀行”,只要管住了“影子銀行”,金融體系風險將得到大幅度化解。這種觀點一方面誇大了“影子銀行”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則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剛剛起步的金融創新。
“影子銀行”並不是銀行,對此國際金融組織有著嚴格的定義。但在我國,對“影子銀行”的界定卻各持己見。金融監管部門對“影子銀行”的現狀至今也沒有準確的統計。從大部分業內人士的觀點來看,我國的“影子銀行”應是指受嚴格監管正規銀行體系之外的信貸仲介,包括小貸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民間借貸、錢莊、非法集資等。
顯然,“影子銀行”除了地下錢莊、非法集資等之外,都是對正規金融的一種有益補充,有利於形成多元化的社會融資格局,尤其是這些機構在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方面有著獨特的作用;其次,理財産品、信託業務等都在正規銀行業務之列,不應將這些金融創新産品打入另冊;再次,在社會融資總量的統計中,應該有“影子銀行”的存在,以減少社會輿論的各種猜測和擔憂。
如果説大部分“影子銀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麼對其發展不僅不應限制,反而應該持支持的態度,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加以規範。從目前的監管體系來看,由於這些“影子銀行”大多是跨領域運作,單靠一兩個監管部門難以完全覆蓋其業務範疇。因此亟須建立一種聯動機制,增強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更為重要的是,要對“影子銀行”建立不同的運行規則和監管制度,引導其規範運作,揚其補充傳統銀行體系之長,避其潛在風險較多之短,讓它在陽光下堂堂正正地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