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我與2012年11月11日在天貓歐時力旗艦店購買衣服,2012年11月11日00:03成交,後面幾天客服都讓我等,直到2012年11月19日23點27分在告訴我購買的商品超賣,但是他的客服標題上都有11月11-17日成交的訂單都在20日前發貨,為什麼及時告訴我,才後面才説超賣。欺詐消費者,使我失去購買同等商品的機會,而且我的訂單一直沒有超賣標誌,問天貓客服,他説他的有,為什麼信息不對等?他這種訂單據形成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解釋。天貓客服就系統問題造成超賣來解釋不給發貨原因,未給我列出銷售前後明細單,我無法知悉自己是不是屬於超賣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