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2010年11月買的期房,2012年7月收房時發現實際戶型和合同上不符。後與開發商交涉多次,開發商同意了退房。但是開發商只同意退還購房款及利息(而且退房利息支付到2012年7月25止,開發商認為2012年7月25日,已經同意了退房。但是我們到目前為止並沒有簽訂退房協議),不同意補償其他任何損失。由於我當時按揭買的首套房,而退房後重新買房,銀行貸款則按二套房執行(已諮詢銀行),失去了首套房的購房優惠,這個損失是非常大的。而如果選擇收房,對方態度亦非常強硬,開發商似乎有恃無恐,堅決不給予任務補償。對於此,我諮詢律師多次,給出答案也是各種都有。有的律師認為我重新買房算二套房受銀行政策限制,屬於間接損失,求賠償法院一般認可可能性不大。有的律師則認為,可以得到賠償。我認為開發商在更改結構後沒有及時通知我,導致了我與銀行有了房貸記錄,錯誤方應該在開發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