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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人為逃稅搞陰陽合同買房人假戲真做少付一半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7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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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在出售自家二手房的過程中,為少繳納稅金,在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後,又與買家網簽了一份低價房屋買賣合同。不過這個把戲弄巧成拙,買主不但只交了一半房款就失蹤,還將房屋轉賣給了其他人。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判決買主李先生支付剩餘房款26萬元。 

  王先生在昌平區沙河地區民園小區有一套房屋。2009年7月,他經某房地産仲介公司介紹與李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此房以54萬元的價格出售。為逃避繳稅,2009年9月,雙方在北京市住建委的網站上網簽了一份總價款僅為27.5萬元的該房屋的買賣合同,並以此合同登記備案。房屋過戶後,王先生收到了28萬元的房款,但沒想到的是,此後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後續房款。雖然仲介公司曾兩次向李先生發送支付剩餘房款的催告函,但李先生一直未予支付。更讓王先生沒有想到的是,李先生竟將這套房屋轉賣給他人,本人則離開北京,音信全無了。王先生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剩餘房款。 

  昌平法院缺席審理後認為,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後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於房屋價款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産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和房地産市場實際情況,認定先前簽訂的房屋價款為54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依約履行,因此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勿為逃稅因小失大

  審理此案的法官説,像王先生這種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是錯誤的,出現兩套標的一樣的合同會使法院在對真實合同的認定上存在疑難。同時,也給對方留下了“假合同、真履行”的漏洞,一旦發生糾紛,原房屋所有人權利遭受侵犯,自身也很難獲得法律的救濟,而且還可能涉嫌逃避稅收。因此,從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角度來看,房屋買賣雙方還是應該簽訂和履行真實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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