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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8月15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了解到,《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將於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於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産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將列入“黑名單”,通過政務網站公佈,接受社會監督,並實施重點監管。
規定明確,符合七種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生産經營者,應當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其中包括生産銷售假藥、劣藥被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或者被吊銷《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未取得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書生産醫療器械,或者生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情節嚴重,或者其他生産、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醫療器械造成嚴重後果,被吊銷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書、《醫療器械生産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等。
規定明確,生産銷售假藥及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受到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處罰的責任人員,也應當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
規定要求,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其政務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設置“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並由專人管理、及時更新。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旨在進一步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督促生産經營者全面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增強全社會監督合力,震懾違法行為。監管部門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