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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黑名單制度10月施行 責任人或10年禁入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6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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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産銷售假藥及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受到“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處罰的責任人員,也應當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在經過一系列的整頓之後,國家藥監局對藥品的監管越來越強。

  昨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下稱《規定》),對於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産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將通過政務網站公佈,接受社會監督,並實施重點監管。《規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一項積極探索,旨在進一步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督促生産經營者全面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增強全社會監督合力,震懾違法行為。”國家藥監局新聞發言人王良蘭昨日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被納入“黑名單”的不僅僅是企業,還有責任人。王良蘭説,納入“黑名單”的相關責任人員,藥品生産經營者十年內不得聘用其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

  這一規定,無疑將對整個行業起到震懾作用,直接關係到一個人在醫藥行業的職業生涯,且一“黑”即為10年。

  《規定》還明確,符合七種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生産經營者,應當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其中包括生産銷售假藥、劣藥被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或者被吊銷《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因藥品、醫療器械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等。

  國家藥監局所公佈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涉及的生産經營者、責任人員,將公佈其違法生産經營者的名稱、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號碼)、違法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公佈起止日期等信息。公佈期限屆滿,“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中的信息轉入“藥品安全"黑名單"數據庫”,供社會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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