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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黃婷
上交所今日發佈《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徵求意見稿)(全文及答記者問均見A8版)。《指引》意在倡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最佳行為規範,體現出三大特徵,即非強制性、以信息披露為本以及重視現金分紅的決策程序。專家指出,只有不斷倡導和指引現金分紅的股市文化,才能吸引更多長期資金進入市場。
《指引》包括六大方面內容。一是提供四種備選現金分紅政策,規範例外情況。四種備選現金分紅政策分別為:固定金額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額股利政策、剩餘股利政策等分紅政策。對於選擇剩餘股利政策的公司,需披露未來投資項目基本情況。例外情況下無法按照既定分紅政策實施利潤分配的,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具體原因以及獨立董事的明確意見,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是引導建立中小股東參與機制。引導不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支付率低於平均數的公司建立與中小股東溝通交流機制,包括在年報披露之後、年度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之前通過現場、網絡或其他方式召開説明會,與中小股東充分溝通交流;要求網絡投票,為中小股東參與現金分紅決策提供便捷渠道並按持股比例分段、分市值披露表決結果。
三是《指引》通過政策導向來鼓勵公司分紅,將對公司分紅比例不低於30%且紅利收益率(紅利與凈資産的比例)不低於3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編制專項指數予以集中反映;對於高分紅(不低於50%)且紅利收益率高(紅利與凈資産的比例不低於1年期存款利率)的公司,上交所在涉及再融資、並購重組等市場準入情形時給予支持或“綠色通道”待遇,並在相關評獎或考核時予以優先考慮。 (下轉A2版)
(上接A1版) 四是《指引》明確現金分紅相對於股票股利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同時對採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公司提出綜合考量因素。既鼓勵上市公司每年度實施現金分紅,又要求上市公司特別是新上市公司和剛完成再融資的已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對於現金分紅異常的情況,提請仲介機構監督和證監局核查。
五是鼓勵具有專業能力且客觀公允的社會第三方對公司各年度的分紅能力和水平予以評價和披露。
六是鼓勵在現金股利之外採用多樣化回報股東方式。鼓勵上市公司通過現金回購股票的方式回報投資者。上市公司當年實施股票回購所支付的現金視同現金紅利,在計算相關比例時與利潤分配中的現金紅利合併計算予以考量,適用相應的鼓勵性措施。
統計顯示,滬市上市公司2011年股息率超過3%的公司達到了52家,其中有14家公司的股息率超過了5%。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以藍籌股為代表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表現突出,投資價值逐步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