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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黑名單”10月1日實施 嚴打違規現象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5日 1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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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8月15日訊 (記者 劉永曉)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消息,《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對於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産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將通過政務網站公佈,接受社會監督,並實施重點監管。

  《規定》明確指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生産經營者,應當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

  一是生産銷售假藥、劣藥被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或者被吊銷《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

  二是未取得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書生産醫療器械,或者生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情節嚴重,或者其他生産、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醫療器械造成嚴重後果,被吊銷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書、《醫療器械生産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

  三是在申請相關行政許可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是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批准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資格的;

  五是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辦過程中,偽造或者故意破壞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以及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是因藥品、醫療器械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是其他因違反法定條件、要求生産銷售藥品、醫療器械,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觀故意、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藥品、醫療器械違法行為。

  同時,生産銷售假藥及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受到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處罰的責任人員,也應當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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