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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目前已經結束了第一輪徵求意見,之後該修訂草案將再次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有消息稱,昨日,25傢俬募股權投資基金(PE)和創業(風險)投資基金(VC)行業協會,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建議不要將PE特別是VC不加區分地納入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
“我們對基金法的修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的還是集中在明確基金法到底是管還是不管PE和VC。”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對記者表示。而在記者採訪過程中,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記者表達了類似的觀點。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最早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版本中把“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定義為“證券投資”,這意味著PE將被納入基金法的範疇。
不過,在今年6月份的第一次審議中,草案刪除了這一定義,並且通篇未提及“私募股權基金”的字樣。這意味著PE並沒有被明確納入監管,但草案最後新增第171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其資産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註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這一條似乎又為PE納入基金法“留了口子”。
在業界看來,關於PE入法之爭,事實上體現了部委間關於PE監管權的博弈。目前主持《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工作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曾表示,為了避免因監管分工而影響法律的出臺,大家的注意力應該都集中在市場行為的規範上面,而不是監管分工方面。
“我們希望出臺的辦法,能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不希望看到對行業産生不好的影響。”清科研究中心研究員林婉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將PE納入基金法的監管範疇,是會起到推動作用,還是反推動作用,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
“現在存在的一個現象是多頭監管比較嚴重,如果再增加監管,其産生的作用會是如何?”林婉婷表示,創投行業對經濟社會有很大作用,如果過度監管,是否會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影響?
力主將PE納入基金法的修法小組成員朱少平在最新署名文章中提出“新老劃斷”一説,“基金法修訂不改變當前基金業管理體制。”“修法後納入本法調整的私募基金包括PE基金,但只是‘增量’部分,不包括法律修改前設立的存量私募基金。”
“增量和存量,兩者如何界定?會有不明晰的地方。”林婉婷表示。
按照目前的進程看,基金法修訂工作已經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二讀”8月下旬進行,“三讀”最快10月下旬進行,中間還要召開若干次座談會,進行修改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