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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志霖、實習生盧啟文報道:“鄭筱萸事件”後,此前一年能批下2萬個新藥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緊了新藥審批。但過慢的速度又引來了制藥企業的不滿。廣州柏賽羅藥業有限公司因遞交臨床試驗申請後長達3年仍未收到國家藥監局的審批決定,遂將後者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國家藥監局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廣州柏賽羅藥業有限公司訴稱:2008年10月29日,向國家藥監局提出了厄貝沙坦胃內滯留型緩解片新藥(化學藥品五類)臨床試驗申請。藥監局于2008年10月向柏賽羅下達了受理通知書。2009年10月,又向柏賽羅發出“補充資料通知”。柏賽羅按要求,于2010年1月向被告提交了“書補資料”。2010年8月17日,國家藥監局又向柏賽羅發出了“第2次補充資料通知”,柏賽羅亦按時限要求,于2010年12月提交了第2次“書補資料”。但截至2011年10月起訴時,柏賽羅並未收到任何行政審批決定。
柏賽羅認為,國家藥監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藥品註冊管理方法》,尤其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院認為,扣除對藥品申請的技術審評時間,國家藥監局自2008年10月29日受理申請,至本案訴訟時未作出行政許可審查決定,顯然已超過上述法定審查期限,故確認其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法定職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