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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全省電梯改革的兩個試點城市之一,東莞昨日啟動了電梯安全監管改革試點工作公佈,並公佈了《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改革方案》。根據改革方案,“使用權者”將成為電梯安全的第一責任方,對事故受害方承擔第一賠付責任。但東莞啟動改革後,責任方的賠付壓力將大為減輕,只要每月投保5元電梯“使用權者”責任險,就可在電梯事故中獲得300萬元的最高賠償額。
“使用權者”是指電梯實際的管理者,常見的“使用權者”包括住宅小區中負責電梯管理的物業公司等單位。根據《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改革方案》,當發生電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損失時,“使用權者”對事故受害方承擔第一賠付責任。使用權者也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的製造企業、安全企業、維保企業、檢驗單位和使用者追索相關損失。
東莞和廣州是此次全省電梯改革的兩個試點城市。據了解,東莞市電梯擁有量超過56000台,佔全省近1/6,位居全省第三位。根據改革方案的要求,東莞推行電梯“使用權者”投保電梯責任險,每月投保5元,每台電梯每次事故的賠償額最高達3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