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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緣何統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06: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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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財政統籌的資金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按照 因素法通過轉移支付分配到各地區,專項用於農田水利建設

  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可以安排用於上述農田水利設施的日 常維護支出,但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我們這裡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十分薄弱,要改變這樣的現狀,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儘管國家出臺了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的政策,但土地出讓收益總數有限,很難滿足大規模農田水利建設的需求。”這是記者在中西部多地採訪時經常聽到的聲音。

  根據去年中央一號文件的精神,2011年7月,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印發了《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從2011年7月1日起,按規定口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專項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重點向糧食主産區傾斜。然而,從實際情況看,這一政策卻不得不面對“土地出讓收益分佈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存在結構性矛盾”的尷尬。

  具體而言,2011年東部地區“招拍挂”和協議出讓土地實現的土地出讓收益3524億元,佔全國的68%。而我國耕地主要分佈在中西部地區,而且中西部地區中低産田面積較大,農田水利設施亟待完善,更需要進一步加大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投入。

  為有效化解這一矛盾,財政部、水利部近日聯合印發通知,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按照20%比例,統籌各地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中央財政統籌的資金將如何分配呢?水利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按照因素法通過轉移支付分配到各地區,專項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具體的分配因素和權重為:耕地面積(權重35%)、糧食産量(權重40%)、績效因素(權重10%)和地區傾斜(權重15%)。耕地面積指標反映各地區的農田水利建設需求,我國80.8%的耕地分佈在中西部地區,該指標體現了對中西部地區的傾斜;糧食産量指標反映各地區糧食生産貢獻程度,體現了對糧食主産區的傾斜;績效因素指標反映各地區上一年度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情況,體現了對各地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激勵;地區傾斜因素則主要體現對老少邊窮地區的支持。

  水利部有關負責人指出,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可以安排用於上述農田水利設施的日常維護支出,但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為加強對這部分資金的管理,將對其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納入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範圍,在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中予以單列反映。省級財政部門、水利(水務)部門加強對本地區市縣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計提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劃轉,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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