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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榮華實業因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而遭中國證監會處罰,浙江商人趙某以榮華實業“虛假陳述”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其投資損失29.7萬元。近日,蘭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趙某的損失是其主觀投資選擇和市場系統性風險競合的結果,與榮華實業未如實披露信息無因果關係,趙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2009年9月25日,榮華實業因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而遭中國證監會處罰。股民趙某隨後提起訴訟稱,自己在2005年8月至2009年9月之間購買了榮華實業的股票,榮華實業被證監會公告處罰後,自己手中的股票價格暴跌,使其遭受投資損失29.7萬元。由於榮華實業在定期報告中未如實披露股東關聯關係,屬於虛假陳述,趙某要求榮華實業賠償其投資損失29.7萬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榮華實業辯稱,榮華實業只是未在適當期限內披露相關事項,並沒有作任何虛假陳述,趙某的損失是其主觀投資選擇和市場系統性風險競合的結果,由其自行承擔。
蘭州中院審理認為,趙某在2009年7月29日開始購入榮華實業股票時,上證指數當日的收盤指數為3438點,至2009年9月1日近一個月的股票交易中,上證指數下降了800多點,由此可見,趙某的損失是由其主觀投資選擇和市場系統性風險競合的結果,與榮華實業未如實披露信息無因果關係,趙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判決駁回趙某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趙某承擔。
榮華實業遭證監會處罰
2009年9月25日證監會向榮華實業出具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擅自將5萬噸賴氨酸的項目改擴建為年産12萬噸的谷氨酸項目,未對變更情況予以披露;擅自處置年産10萬噸玉米澱粉生産線項目,未按規定予以披露;榮華實業第一大股東與第三大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榮華實業未能在2005年、2006年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